????????寧波長鴻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
(資料圖片僅供參考)
???關于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符合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
理辦法》第十一條規定及不適用第四十三條、第四十四條規
?????????????????定的說明
??寧波長鴻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擬以支付現金方式
購買廣西長科新材料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廣西長科”、“標的公司”)100%
股權(以下簡稱“本次交易”或“本次重大資產重組”)。目前,廣西長科的股
東為寧波恒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恒運能源”),持股比例為?47.15%;
廣西廣投科元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(有限合伙)(以下簡稱“廣投科元”),
持股比例為?46.14%;廣西廣投長科新材料產業發展基金合伙企業(有限合伙)
(以下簡稱“廣投長科”),持股比例為?6.71%。恒運能源正與廣投長科商議于
本次重大資產購買報告書草案提交董事會前受讓其持有的標的公司?6.71%股權,
故本次交易最終交易對方為恒運能源、廣投科元。前述股權轉讓完成后,公司通
過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恒運能源、廣投科元持有的標的公司?53.86%、46.14%股
權。本次交易完成后,公司將持有廣西長科?100%股權,從而取得其控股權并納
入合并報表范圍。本次交易為現金收購,根據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》
等相關法律法規,本次交易預計構成重大資產重組。
??公司董事會對于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是否符合《重組管理辦法》第十一條的相
關規定及是否適用第四十三條、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審慎判斷,認為:
??一、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符合《重組管理辦法》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
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;
益的情形;
障礙,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;
組后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;
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,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
定;
??二、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涉及《重組管理辦法》第四十三條、四十四條規定
的情形
??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為上市公司現金購買資產,不存在發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資
金的情況,不適用《重組管理辦法》第四十三條、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。
??特此說明。
?????????????????寧波長鴻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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